最後更新:2026年10月16日

CHI 4335 課程大綱

第7週 創傷與社會

陶東風:〈走向建構主義的文化創傷理論〉

上週我們把創傷理解為個人經驗:一個無法與其他時刻相連的「現在」,一再回返(奧布萊恩)。本週的問題是:一個群體的創傷是怎麼形成的?陶東風此文介紹以傑弗里·亞歷山大(Jeffrey C. Alexander)為代表的文化創傷(cultural trauma)理論,其核心主張是:

創傷不是生而為創傷的,而是變成創傷的。(套用波伏娃的名言;頁36)

創傷並非自然存在,而是符號/表徵的建構。文化創傷理論要揭示的,正是這個建構的過程和機制。

一、從個體創傷到文化創傷

「創傷」原是精神分析的範疇,研究對象是個人。社會學家凱·埃里克森(Kai Erikson)最早區分了兩種創傷(頁39):

文化創傷可以被個人經驗到,但必須觸及集體層次:它動搖的是集體身份認同,即「我們是誰,我們來自何處,我們要往哪裡去」(頁40)。

這套理論誕生於1999–2000年斯坦福大學行為科學高等研究中心的一個學術年,成果是亞歷山大等人主編的《文化創傷與集體身份》(2004)。成員之間也有分歧:吉森認為戰後被逐出波蘭的德國難民也受了創傷,什托姆普卡堅決反對。可見「誰的苦難算創傷」從來不是自明的。

二、批判「自然主義」

亞歷山大反對他所謂的「常民創傷理論」(lay trauma theory):誰遭遇了可怕的事,誰就受了創傷(頁36)。它有兩個版本:

兩者都犯了「自然主義謬誤」:把創傷當作不依賴符號建構的客觀事實。亞歷山大的反命題是:「事件並非本然具有創傷性質。創傷是受到社會調節/中介的屬性。」(頁37)換言之:

同一事件在某個社會、某個時期是創傷,在另一處可能就不是。用亞歷山大的話說:「社會危機必須成為文化危機。事件是一回事,對事件的再現又是另一回事。」(頁37)

三、「想像的事件」與陶東風的立場

亞歷山大甚至說:「有時候引發深刻創傷的事件,並沒有真地發生」,想像的事件同樣能造成創傷(頁37)。他的例子是納粹宣稱「國際猶太陰謀」導致德國一戰戰敗。他不判斷聲稱的真假,只問聲稱如何被提出、結果如何。

陶東風對此有保留:照這種激進建構主義,傷害是否真實發生並不重要,創傷感可以無中生有地被召喚出來。他自己傾向「以客觀事件為基礎的建構論」(頁38):

什托姆普卡還指出:集體創傷不等於大規模創傷。後者只是數量概念,甚至可能強化團結,例如一場天災或一場抵抗外敵的戰爭(頁40)。

四、集體記憶與身份認同

關鍵在於:「是意義,而非事件本身,才提供了震驚和恐懼的感受。」(頁39)兩個例子:

五、創傷過程:承載群體與四個問題

事件與再現之間的距離,亞歷山大稱為「創傷過程」(trauma process),它始於某些行動者的聲稱:宣稱某種根本損傷,並要求在情感、制度和符號上加以補償和重建(頁40–41)。

作出聲稱的是承載群體(carrier groups)(借自韋伯):有資源在公共領域「製造意義」的群體,可以是精英,也可以是邊緣者。艾爾曼強調知識分子的作用,但知識分子是一種角色而非職業:記者、作家、專家,只要在公共領域闡釋「發生了什麼、誰該負責」,就在扮演知識分子(頁41–42)。

一個創傷聲稱要成功,必須回答四個問題(頁41):

  1. 痛苦的本質:到底發生了什麼?
  2. 受害者的性質:誰受了苦?
  3. 與受眾的關係:「他們的痛苦」能否被讀成「我們的」?
  4. 責任歸屬:施害者是誰?只是上一代,還是後代也要負責?

六、案例:劉文彩莊園與文化創傷的兩面

據李海燕(Haiyan Lee)的研究,四川大邑的劉文彩莊園自1958年起被改為陳列館,布置了「水牢」;佃農冷月英以水牢「唯一倖存者」的身份作了近千場「憶苦思甜」報告;1965年的〈收租院〉泥塑則把個人的苦轉化為階級的創傷。1988年,水牢被宣佈不實。這正是「想像的事件也能造成創傷」的具體例子。

文化創傷因此有兩面:由下而上,受害者宣稱創傷、要求承認(如「傷痕文學」);由上而下,政治權力強加創傷、動員仇恨(如〈收租院〉)。兩者用的是同一套機制,也未必能乾淨地分開。

核心概念小結

導修(10月15日):韓江《少年來了》